"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的实务关注点:(1)"当月起第13个月"千万别算错了,计算抵13个月包含了"当月";(2)文件规定是"第13个月",不是"第13个月起",也就是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在政策口径未明确的前提下,实务中最好不要在第13个月以后的月份去"抵扣",因为从政策规定理解只能第13个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