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为鼓励和支持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检举揭发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制度,包括: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你去举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