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与发明专利无效在流程和无效请求理由上大体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在评价创造性时,对现有技术的数量要求有所不同。在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形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发明专利并没有该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