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待伤残等级鉴定,未正常上班,公司应该给予发放工资吗?

2025-05-19 01:57:5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按医疗机构证明应当上班没有上班的,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和当地劳动部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按照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已经结束,无论鉴定结论是否出来,工伤职工应当恢复工作。不恢复工作的,公司可以停止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