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超审限办案不属于四风,或者说比四风要严重得多。
主审法官在无法定理由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延长审限而超审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据当事人因此所受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分别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1 刑事责任。主审法官如果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其审判职责义务,严重超审限,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比照《法官法》第三十条第(八)、(九)项和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主审法官的这种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审法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擅自超审限的行为,一是属于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二是属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即具有违法行为。符合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这种行为如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审法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可以为: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行政责任。主审法官擅自超审限,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比照《法官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其承担责任方式,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主审法官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