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法律这一规定来说,通过刑讯逼供直接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在在现实中存在着先刑讯逼供得到线索(其口供不作为证据使用),根据线索再找到其他证据,以此获得的其他证据法律没有否定它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是有效的。虽然公安人员取得的口供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但找到的犯罪工具却又可以作为物证使用。
严格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说,是绝对无效的。但是在中国,如果查证属实,则会被认为有效。
你介绍的这种情况取得的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证明刑讯逼供可以依法控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想说的和 吾本渔樵 一样 !
他说的就是正解! 可以给他悬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