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朋友,受贿5.5万元,是自首,已退赃,免予刑罚的辨护状怎么写?

2025-05-23 0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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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范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担任其在本起案件诉讼过程中的辩护人。
两天前,当我得知有关消息后,感到十分震惊。在进一步了解了相关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并掌握了一定的材料后,应本案被告的请求,我决定接受其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与本案当事人的询问,本辩护人知悉,在本起事件发生后,相关公安、检察人员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教育,宣传了不少法律知识,并且,在侦查、起诉阶段,注意保护本案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利。在此,作为辩护人,本人对相关国家机关的办案人员表示真诚的感谢!
根据本人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结合我国的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确信:我的当事人依法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所以,本人拟对本案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如果本案现在采用的是简易程序,那么,本人建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之变更为普通程序。)
众所周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犯罪,最主要的和最重要的关键是,看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基本上应该是(当然也有可能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如果不符合,那么毫无疑问应该不是,并且没有任何例外情形。
公诉人对本案当事人提起刑事控诉的罪名是盗窃罪。下面,本人拟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别从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犯罪排除事由等六个方面,对本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剖析,并据此进行辩护。
一、 主体要件
本起案件发生的起因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上网成瘾,将身上所带现金花光了以后,盗用他人电动自行车进行抵押,以继续上网;结果,当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发现自己的爱车不在停放地点时,情急之下打110报警,而后,有关公权力机关便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一步一步地将本案当事人诉至法院。
了解本案当事人的人都知道,本案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有名的网瘾者。其网瘾经历已超过十年。因为网瘾,他经常通宵达旦,饮食起居很不正常,饥一餐饱一餐是生活常态;因为网瘾,其经常不工作,经常不顾家庭生活,甚至不顾生病的小孩……
有时,当事人也有悔悟之意,但是,因为网瘾,他常常又是好了伤疤忘了痛,旧病复发。
2013年,美国精神病协会首次将北京军区总医院医学成瘾科、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主任陶然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纳入正式出版的《DSM-5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三部分中的网络游戏成瘾。这标志着中国人制定的标准首次在世界精神病诊断领域被国际认可,填补了非物质成瘾领域的空白,确立了一个新的精神病病种。
本辩护人不是医学界人士,更不是精神病专家,但是,从本案当事人事发当时的行为来看,毫无疑问,本案当事人当时正处于网瘾集中强烈爆发的状态下。如果本案当事人的网瘾精神病能够确定,那么,事发当时的本案当事人应该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在精神病发作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条件。
因此,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当事人依法进行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
二、 客体要件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第6条第1款第2项),“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ˋ数额较大ˊ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本案当事人的情形毫无疑问属于该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法相关刑法司法解释以及我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在我省,盗窃罪的起点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
侦查本案的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本案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该电动自行车当时的市场价格在2200元人民币左右。
通观该鉴定文件,我们发现,鉴定人忽视了一个具体的实际情形,就是标的车的蓄电池是旧的,已经使用了近两年,而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的正常使用寿命大约也就是两年,那么,该品牌规格的蓄电池新品价格为800元,而本案标的车购置之时,该蓄电池已经使用了一年半,当时的价格应为200元左右,至事发之时,该200元的价值几乎消耗完, 因此,该电动自行车当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应该低于2000元,也就是说低于我省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因此,如果公诉人对此仍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对此仍有疑问的话,我们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价格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三、 主观要件
我们知道,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
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骗用、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本案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应该认定为盗用,而非盗窃。理由是:第一,盗窃行为人没有返还的意思,而本案当事人只是因为网瘾集中强烈爆发,而将该电动自行车进行短时间抵押,待网瘾过后,本案当事人准备赎回,并将该电动自行车物归原处(或者物归原主);第二,盗窃罪行为人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就是说他的行为将使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无法使用该财产,或者没有可能使用该财产,或者没有必要使用该财产。而本案当事人仅仅是为满足一时网瘾而临时抵押,并没有侵害该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他所侵害的仅仅是该电动自行车的短时间的占有权,而该短时间的占有权是完全可以恢复的,并没侵害其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第三;盗窃罪行为人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而本案当事人根本没有消耗财物价值这样的意思。
由上,我们可以得出一明确的结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根本不具有盗窃罪中的“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的主要机能,在于将单纯毁坏、隐匿财物的行为排除在盗窃罪之外。
本案当事人并没有遵从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比如进行驾驶、载物等。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具有该意思,也根本不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
我们知道,犯罪主观要件方面,要求犯罪人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而犯罪故意又包括犯罪认识和犯罪意志。在本案中,本案当事人根本不具备盗窃罪的犯罪认识,更无所谓盗窃罪的犯罪意志。
综合本段分析,我们可以毫无悬念的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本案当事人在行为时根本不具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本案当事人也不具备盗窃罪的犯罪认识和盗窃罪的犯罪意志,进而,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得出本案当事人根本不具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既然本案当事人不具有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那么,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就根本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四、 客观要件
依据我国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办理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13]8号第11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或者“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者“为实施其他犯罪”,并且要同时具备“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才构成盗窃罪。相关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第12条第1款第5项)更进一步明确,“偶尔偷开机动车,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犯罪”。
“举重以明轻”。相对于机动车尤其是中高档小汽车而言,电动自行车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那是更加轻微了!既然盗用机动车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那么,盗用电动自行车就更不该被认定为犯罪了!——难道不是吗?!
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实际的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的紧迫的现实的危险。本案当事人的盗用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实际的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的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因此,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即使已经违法,那么,无论如何也达不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标准。
五、犯罪排除事由
在与本案当事人进行交流,以及与其相识的有关网吧吧友、老板、熟人和其他亲友的沟通过程中,辩护人了解到一个现象,就是,在网吧中,随手拿东西临时抵押,然后物放原处的现象并非绝无仅有。就是在本案当事人身上,就发生过三起。其中最近的事情有,他在临时离开网吧或者上洗手间时,占桌的2000多元的手机、5000多元的手表、17000多元的摩托车就突然不见了,但是,最迟两天后,失落的手机、手表、摩托车又出现在他的眼前。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作出这样一种合理的推断:在经常在网吧上网的人当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就是如果上网到紧要关头,可以拿自己甚至于相邻人的一些小件财物做抵押,以便换取自己短时间内在网吧内继续上网,待网络游戏告一段落,再回家取钱赎回自己乃至相邻人的财物,物归原主。
上述情况的存在,在没有侵害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在该环境下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承诺。——我们知道,被害人的承诺,有现实的承诺和观念上的承诺两种。这种情况,在法学上可以被认定为是观念上的承诺。(请注意,此处所说观念上的承诺的前提条件是,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本案当事人盗用电动自行车,仅仅是为了满足上网应急,根本没有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可能!)
通过学习刑法学,我们知道,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毫无疑问,如果本案电动自行车的失主也是经常在该网吧上网的吧友(不一定互相认识),那么,依据该刑法理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便成为可以排除犯罪的事由!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本案电动自行车的失主的情况。他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放置在网吧门前并且未拔钥匙,极有可能是下述情形之一:第一,是该网吧的资深吧客;第二,网吧到处有摄像头,他十分相信网吧的监控防盗能力;第三,该网吧的吧客们尚未出现过严重的手脚不干净的现象;第四,临时有事着急,忘记了拔钥匙……如果是前三种情况,那么,上述推论应该成立;如果是第四种情况或者是其他情况,那么,便不在辩护人辩护的范围内。
六、本案当事人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首先,本案当事人完全具备该法条“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之情形(至于本案当事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是另一回事。),并且,本案当事人具有自首、坦白、初犯、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等等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次,本案当事人还完全具备该法条第三种情节,即本案当事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样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即使人民法院万一真的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犯罪,那么,依据两高的该司法解释,本案当事人也完全具备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七、刑罚的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我们知道,刑法制定刑罚的目的,不但有惩罚犯罪的目的,更有预防的目的;我们还知道,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但有通过公正的诉讼活动准确、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更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通过咨询相关精神病科医师,我们得知,网瘾精神病的治疗,在一般情形下较为困难,但是,如果有某种特别强烈的外界刺激,也许会有奇效。
在本案中,当事人由于该事件的发生,真的受到了特别强烈的刺激,不断谴责自己,再也没有进出网吧,找到了一份在机械厂上班的工作,家族生活也趋于正常,前后判若两人。
在此,当然有其自己戒掉网瘾的坚定决心,但毫无疑问有相关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的因素,因此,作为当事人的亲友,我们再次真诚的感谢相关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正因为本案当事人根本没有盗窃的目的,所以,便无所谓预防盗窃犯罪一说。
我们并未完全否认起诉书中的事实,但是,该起诉书及其相关材料仅仅反映的是事实的一部分,而并不是事实的全部真相;同时,正因为如此,起诉书对本案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就有值得斟酌的余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人做了错事,是否被认定为犯罪,对其——尤其是对一个上有年趋衰老的双亲、下有日渐懂事的幼子,对一个已经知错并且能够及时改正的青年人,对他在今后,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还是面对亲友,毫无疑问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恳请人民法院慎重考虑适用刑法和刑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事人依法不应被认定为盗窃罪;即使万一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也因为其具有法定的情形应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人民法院在本案审判过程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