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一般要保存15-30年:医疗机构门诊病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案不得少于30年;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医院的说法很可能是怕麻烦,你可以告诉他们,你有权利复印自己的病历,如果不给复印或者违规消除,将向卫生局投诉。
2:如果果真被消除,并且是在诉讼中需要的证据的话,那么:医院的销毁病历的行为是否确实导致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不明或者无法认定的。 如果是的话,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4年卫生部发出的第35号令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病案保存问题的规定,医疗机构门诊病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案不得少于30年;
医院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或者就是嫌麻烦故意推辞的,建议你向卫生局举报并要求查看复印你的病历。
祝好。
《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6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该医院已经切实地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你的诊疗知情权。
我认为医院其实并未销毁你的病历资料,只是懒得理你的要求而已。
以下为处理意见:1向医院出示以上法律文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求其切实属行法律义务,否则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侵权责任;
2持以上法律文件到当地卫生局申诉,要求卫生局纠正医院的不法行为;
3直接到当地法院起诉医院,提出侵权之诉。
注:所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是一种由医疗机构对原告的起诉请求负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