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法修正案,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作弊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考试作弊被纳入中国刑法处罚范围。
组织作弊、买卖(提供)作弊设备、买卖考题(及答案)、替考等考试作弊以及帮助考试作弊行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4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在比较严,不过要不要纳入法律程序这个不太清楚,如果着急,可以去法律平台——律伴,找律师了解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