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7、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期间一旦确定即为不变,因此除斥期间也被称为“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驶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第一,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过后丧失的是胜诉权,除斥期间丧失的实体权利。
1、期间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适合中止终端或延长的规定2、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人权、撤销权;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如合同之债3、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应该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当事人自己主张,法院不主动审查4、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人权、撤销权、解除权;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实体权利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