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审查后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三)。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机关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四),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五)。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前款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