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丢失行为按照现行税法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丢失税务登记证不会受到处罚的。
但,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应当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你本来就可以重新办理啊,你这种情况没有税务登记证应该就是你这三年来一直就没有参加年审吧?按说没有年审的营业执照会在两年后从工商系统里默认注销,再说之前又不是你的名字,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之前的营业拍照你就不要理了,直接提供你的身份证去办一个。无非是地址雷同,那没有关系,把以前的营业执照扔掉,默认为你刚租的房子刚办营业执照,反正个体户的资产是没有备案登记的,不过营业执照也要换个名,但这个无所谓,无非就是换个公章而已,你还可以继续使用原先的招牌。在当下中国的信用系统中对你朋友也不会有影响,若是在北京,默认注销的企业法人也只是五年内不能在北京申请注册企业而已。
规定是三给月内,如果你是过了很长时间就找给理由好了,我们这里没有处罚,就不知道你那边了,全国都应该一样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