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单位对浴室的管理有缺陷,应属于工伤。如没有制度规定“不得随意开蒸汽阀门加热水温”等安全规定,因此导致的伤害;单位就应负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应该不算。1、他是在下班时间。2、他不是由于工作,工作前后的准备工作造成的。3、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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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推测下班时间发生的一些事情还是算工伤的,不过即使你算工伤,也可以算其他的,比如,公司提供洗澡的服务,那么这个服务提供的有问题,应该也要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