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里涉及到一个《担保法》与《合同法》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上的冲突
在建工程中,建设单位为筹措资金,经常会像银行贷款。作为条件,银行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有的时候建设单位可以以拟建的建设工程(主要是商品房)作为抵押来为贷款作担保。如果你这项目存在这样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在应该偿还银行贷款的期限届满而没有还清贷款的话,银行就可以将在建的工程项目(主要指商品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收入占有。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施工单位可以将建成的建设项目折价、拍卖并将所得占有。
根据你的情况,你首先得和业主协商解决,如不成,且业主不存在欠银行贷款问题的情况的话,你可以按照《合同法》要求处理在建工程。如果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并将所得款项占有。那到底优先将这笔款项支付给谁了?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了如下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