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对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退社成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需要什么手续?需要本人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