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2025-05-18 0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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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