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官的说法是违法行为,在人民法院开庭前要求缴纳罚金是违反法律程序的,罚金属于刑罚,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这个也许他是怕执行难就让你先交吧,其实法官们合议案件才不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不过也不排除他会考虑你的主观态度比较良好判的轻点
比如一个罪行法律规定可以判3到7年!那到底具体怎么样判决,法律给了法官们一定的斟酌权利!在案件没有宣判时,法官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接触,也不能和第三方人员接触!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向嫌疑人索贿的事情也有!请楼主自己想一下,自己决定!
法院在判决之前无权主动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任何的罚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