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区分三者,你可以从比较概念入手,三者的概念如下”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重点看我标出引号的部分,这些就是他们的区别。
a 抵押权的标的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权是动产和权利证书。留置权标的也只能是动产。
b 质权成立必须将标的物转移占有,而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无此要求。
c 抵押权和质权是当事人约定成立的。而留置权的成立是法定的,不需要约定,只要有“按主合同约定事先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前提,就可以成立。
d (最后一点,按照我的方法,留给你自己找吧,呵呵)
二、关于对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质权人没行使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
举个例子你应该就可以明白了。 甲欠乙1万块,甲把自己的价值2万块金戒指质押给乙。欠款到期,甲让乙把金戒指卖了抵这1万块,乙没有及时行使,等乙去行使质权的时候才发现从欠款到期到现在,金子的价格暴跌,现在戒指只价值5千。那么戒指贬值的损失,就应该由乙自己来承担。
为什么呢?因为乙在应该行使质权的时候没行使,自己存在过错,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说,你应该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