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 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希望这段资料对你有帮助。不过,如果认识人的话,多找找关系,估计这个问题不难解决。
如果看完正文 不再看一眼你的标题,还以为你是来写纪实小说呢.
“我朋友虽然没有阻止她看望孩子,但是如果这个女人伪造证据说我朋友把孩子藏起来不让见,或者伪造说我朋友虐待她(我知道有的离婚的女人会这样做并成功,因为法律保护妇女儿童)这样对我的朋友非常的不利”
2岁的孩子应该会说话了吧?所以在中国大陆,你上面这段话描述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实现,你觉得法官信孩子的话多一些,还是信一个重婚者的话多一些。而且,你说的这两种情况有思维错误,你太先入为主了,可能是你太关心你的朋友了。
然后再来说财产,既然婚姻无效,那么是谁的财物,终归还是谁的财物,这个道理,你总该明白了吧。
最后,冒昧的说一句,你不象男人。
祝你和你的朋友好运。
广东胡律师:
各地的法律是不同的,你朋友这个情况只能在新加坡找律师问,国内的律师是帮不了的她的。
不过如果加坡的政府租屋是要结婚以后的夫妻2人才可以共同购买的有这个条款,那么房子被政府收回的可能性很大,那肯定是要与夫妻中的另一方平分的。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把孩子判给无过错一方,毕竟有过错方一般要被判刑,不能及时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且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至于房子就不好说了,按照你说的新加坡的法律,房子只能给婚姻有效者,而你朋友的这段婚姻是属无效婚姻,法院不会承认的,估计政府会收回房子,然后两人平分“共同财产”,当然你朋友可以因此起诉该女人,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以此可以分的“共同财产”的多半吧。
纯作参考,毕竟我对案情不是十分了解,且对新加坡的法律不熟
1、依据婚姻法10条的规定,重婚属于无效的婚姻。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财产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关于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人民法院会以孩子与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在一方因重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过错一方应当会依法取得抚养权。
2、重婚是指,有配偶一方伪造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机关及另一方的信任,或者与另一方共同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信任,再次登记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258条的规定,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且法院认定其重婚事实后,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为当事人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其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4、依据婚姻法12条的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一方判决。对于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双方所生育的子女,适用本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关规定。
5、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十六条,对于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一方,以具备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6、重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配偶,在取得对方重婚证据后,除了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发起离婚诉讼,并依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在己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在离婚诉讼之中,要求对方作为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2条、32条、4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5条、16条、28条、29条、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