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交通事故,我车上有一人死亡,法院认定连带赔偿责任,我车被法院查封,该怎么解封

2025-05-18 0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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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事故中,车主无力赔偿,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能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挂靠公司的账号进行查封。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中国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