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后又立案怎么办

2025-05-12 0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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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立案注意事项:

有犯罪事实是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犯罪事实清楚,为何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

回答2:

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后,又立案了,说明公安机关发现了新的犯罪线索与事实重新立案了,作为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只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没有非本人行为或事实予以说明或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