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fa14d4fe2f19414de3ebd9f63d5c0169&term=%C6%F0%D5%F7%B5%E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87622f6eb760485549d024fe0c2c9134&te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