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将总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按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分公司通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劳动争议仲裁主体。因此当事人可以将总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提起劳动仲裁。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