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商合一的理由主要是:(1)民事商事同是私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应实行“私法一体化”的立法体制;(2)在现代社会中,民事商事相互渗透、相互牵制,实难区分,民商合一能够避免立法的重复;(3)商人已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没有单独制定商法保护的必要;(4)民商合一后,可以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其实,民商合一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合一,即把本来属于商法的一些内容硬性附加在民法典中,这样不仅使本来就十分庞大的民法体系更显膨胀,而且使民法和商法都不够协调。甚至在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和破产等单行法律,这实际上是“名合实分”或者“貌合神离”。另外,竭力推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大多是一些小国家、经济关系比较简单或市场经济不太发达的国家。民商合一仅仅消除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在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上并不能消除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存在。
我国(民商合一)应该不算小国家吧,到底哪个民商合一的国家在有了民法典后(有民法典意味着法律已较为健全,至少我国还没有)还会单独制定了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和破产等单行法律,不会是信口胡吹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