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索要精神损失费是不合适的,违背道德和公序良俗。
从法律的角度看,分手后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分手后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是分手后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恋爱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分手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有些女性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恋爱,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分手,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 “亏”了,因此在分手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法律并无分手后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况且双方恋爱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即使不结婚,青春也会消失,不会停留在某一时刻。
感情的事情很难用道德来约束,就像劈腿不道德,但最后这种不道德也未能给当事人造成多大的不良影响。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是不合适的。
男方需要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这一行为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它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严格来说,它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需要,恋爱是两个人一起经营的,感情经营不善,不光是男方的问题,所以不需要支付。
不需要,如果和平分手,不存在谁欠谁,大家都是公平的,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真的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