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到期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劳动者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劳动者需要归还属于用人单位的物品。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这家工厂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控诉他的地方很多,我一点一点和你说。
首先,是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谓建立劳动关系,就是你进这家厂做工,从你进入这家厂的第一天,你就和这家厂建立劳动关系了。同时,第十条还说:“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进厂一个月内,厂方就应该和你订立劳动合同,他们没有这么做,已经是违法了。
第二,每天加班到11点半的问题。《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每天上班要8小时工作制,如果加班每周也就只能累积多上4小时班而已,天天加班到11点半,肯定是不行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就是说即使工厂是需要赶工,非加班不可,要先和你们的工会协商,想必你们没有工会吧,而且和工会协商也只能每天多加一小时。
第三,加班是要加钱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加班不能白加,不给钱的加班是剥削。
第四,不给辞职的问题。辞职不用排队,但是辞职要提前说是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你要辞工,应该写一个书面的辞职报告,理由随便说,提前三十天,也就是提前一个月给厂方就好。当然,在你们工厂做的太过分的时候,你也是可以说走就走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工厂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你可以说走就走:“(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我替你着想,我觉得你想走就走的理由应该是工厂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或是没有给你们买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你说一声就可以走。还有不用说就可以自己直接走的理由,“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这个情况下,你偷偷跑掉就好,等安全了你再回头跟他要钱。
最后,你们工厂已经是已给黑心工厂了,你去劳动局告是可以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你如果不想只是去劳动局告的话你还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的结果如果你不服的话,可以继续向法院诉讼。从省钱的角度说,首选是去劳工局告,去仲裁也很好,仲裁之前会有一个调解,就是让你和工厂的人坐下来谈条件,你可以和他们讨价还价讲赔偿的事。他不给你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基本的就是你可以向他要你8月进厂以来,每个月的工资要双倍,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其他的你自己谈就好。
大概就是这些,如果有新情况再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