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1982年《宪法》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伦清况,规定了乡、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为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进行新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了宪法依据。
有的,我们这附近就有这么一个性质的村子.不过人家的生活过得真不错~~~
制度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地方上仍然还有叫某某公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