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问:关于二奶的私生子分财产的问题!

2025-06-21 21:43:1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改了他老婆的名字,私生子任然能够继承他的财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如果把他的财产改成他的儿子的名字,那个私生子能够分到财产。理由如上。
3、上述情形指的是私生子作为当事人一方能够有证据证实财产确实系他生父所有而非他人所有。司法实际中往往私生子一方存在举证难从而不能够分到财产,因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让私生子分财产不是如何改的问题而是如何不让对方知道或不让对方找到证据的问题。不过,朋友我要跟你说: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既然把孩子生下来了,就要对孩子负责,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要求!孩子是无辜的,善待孩子吧!

回答2:

首先,我想说这个男人是个不负责任的男人。既然敢把孩子生下来,哪怕是私生子还是婚生子女,作为父亲,一个男人,是顶天立地的,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担负起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该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谁也别想规避,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财产权益)。如果这个不负责任的父亲想采取非法手段驳夺该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旦查实,是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因此,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个男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对这个可怜的孩子负起责任来。

回答3:

无论怎么改都不可能。
因为在法律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是有着同等的地位,也就是或他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的权利,这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而这位男士将自己的财产无论是改为自己妻子还是孩子的名字,实质上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一方面,规避的行为侵犯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法律天生所禁止的,所以,这种行为,不可能剥夺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案例。
祝您好运!

回答4:

..太天真了,别以为写了公证和遗嘱就可以。给你看篇文章。
【怎样撤销公证遗嘱】遗嘱称私生子没有继承权公证遗嘱被撤消
  在广州一家知名大学任职的刘某临终前立下遗嘱,所有遗产都留给元配,这份遗嘱还做了公证。
  刘某去世后,他的这份遗嘱引发的官司接二连三打上法庭。他的私生子认为,遗嘱剥夺了自己的继承权,于是在母亲的代理下把同父异母的两个姐姐和“大妈”一起告上法庭。近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公证遗嘱对私生子显失公平,私生子也一样享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遗嘱称私生子没有继承权
  12岁的小全一直为自己的身份苦恼不已,因为,他没有一个“合法”的爸爸,他是刘某的私生子。
  2004年8月1日,刘某病逝,遗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套房屋,10382元的抚慰金也由元配和他们的两个婚生女儿领走,完全没有小全的份儿。“私生子也是孩子啊”,小全为讨回属于自己的一份,一纸诉状将刘某的元配和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属于他的那份遗产。
  而三名被告也早已知道小全的存在,在刘某病重期间,小全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由刘某的女儿晓丹自2005年起,每年支付小全的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小全50%的医疗费至小全独立生活时止。
  法庭上,三被告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证明刘某生前于2004年5月12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以下简称白云公证处)立下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书》。遗嘱写明刘某所占有房屋产权份额及其他一切财产留给其妻子王某一人继承。三被告说,刘某立遗嘱时神志绝对清醒,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王某是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小全不享有继承权。
  遗产按法律规定分配
  按照法律规定,在遗产继承中,有遗嘱的要遵照遗嘱,显然,三被告的证据占优势,但是,法院在审查该公证书时发现,这份遗嘱公证因侵犯了小全的合法继承权,已在此前的小全以遗产案告公证处的官司中,被法院撤销。
  遗嘱既然已被撤销,不具法律效力,故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程序予以继承。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小全对遗产享有与刘某两个婚生女儿同等的继承权。
  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属于刘某的财产由他的妻子王某和三个子女共同分割。由于房产是刘某生前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本身就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属于刘某的那一半份额才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这样,即王某共占5/8的份额,其余三子女各占1/8的份额。
  至于抚恤金人民币10382元,是刘某去世后,所在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慰金,并非刘某的遗产,因此应4人平分。

回答5:

男的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但是私生子的抚养费还是要男方承担的